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將於本(99)年4月27日校務會議中選舉產生,請詳見說明
一、依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略以,
(一)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由各單位編制內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等,經校務會議依無記名全額連記法票選產生教師代表五人及候補代表二人,且各教師代表不得隸屬於同一單位(系、所、中心、室)。
(二)於遴選委員運作期間,因帶職帶薪出國講學進修研究、休假研究、留職停薪、借調或其他事由,實際未在校內任職之教職員,不得擔任遴委會之學校代表。
(三)學校代表(即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合計共6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行政人員代表與教師代表合併計算,性別比例不足部份,由教師代表補足之。
(四)教師代表因故出缺時,按出缺人員身分別由候補人選依得票情形遞補之(需符合性別比例及教師代表不得為同一單位之規定)。
(五)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二、本校校務會議預計於本(99)年4月27日上午9時於515會議室召開,請各校務會議代表準時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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